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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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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4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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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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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能源浪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市经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国土、规划、城建、交通、水利、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专题篇(章)。年耗能 1000 吨标准煤或年耗电 1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必须在节能篇(章) 中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年耗能 1500 吨标准煤或年耗电 2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必须对节能篇(章) 进行合理用能审批的项目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 或节能篇(章) 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 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能耗指标及分析。包括分品种的实物能耗总量, 综合能耗总量, 单位产品( 产值) 综合能耗、可比能耗, 主要工艺(序) 单耗以及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二) 采取的节能措施。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应进行回收利用, 对炉窑、热力管网系统应采取有效保温措施,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三) 单项节能工程。对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或拟分期建设的节能项目, 应单列节能工程。单列节能工程应包括工程节能量、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及投资回收期等。(四) 建筑节能。应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气等能耗指标, 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 综合能耗总量, 单位建筑面积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 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指标水平, 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规模的合理配置及调节控制装置和计量仪表,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等。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能耗指标, 以及产品生产的能源利用效率或能耗指标, 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第七条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由市经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篇(章) 的专题审查, 由市经委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节能篇(章) 评估机构名单, 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结束后, 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 编制工作的机构, 不得作为该项目节能篇(章) 的评估机构。第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