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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三讲学习教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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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三讲学习教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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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计学
1
破产法第三(dì sān)讲
第一页,共21页。
Contents
1
别除权和抵消权
2
重整
3
和解
5
破产债权及破产清算
4
破产宣告
第1页/共21页
第二页,共21页。
别除权(chú quán)与抵消权
破产别除权
一、别除权的概念(gàiniàn)与特征
(一)别除权的概念(gàiniàn)——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日本(rì běn)学者:
日本学者石川明:就属于破产财团的特定的财产,不按照破产程序而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第2页/共21页
第三页,共21页。
3。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
4。别除权的行使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
1。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2。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在破产法上的转化形式。
特 征
(二)别除权(chú quán)的特征
第3页/共21页
第四页,共21页。
二、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特别优先权:我国《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 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权; 《民用航空法》确立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合同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三、别除权的行使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tígōng)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4页/共21页
第五页,共21页。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xíngshǐ)。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xíngshǐ)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xíngshǐ)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5页/共21页
第六页,共21页。
破产抵消权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zhàiquán)人于债务人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zhàiquán)与该债务相抵消的权利。
设立依据:
第一,破产抵消权具有保持公平的效能;
第二,具有便利信用拓展的功效;
第三,促使程序迅捷之效。
抵消权的限制:债权(zhàiquán)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zhàiquán)的;   (二)债权(zhàiquán)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zhàiquán)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zhàiquán)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zhàiquán)的除外。
第6页/共21页
第七页,共21页。
重整
重整的申请与审查
重整的概念——是指对于已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预防程序。
重整的特征:重整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重整原因较破产清算、和解原因宽;重整的措施多样;参与主体(zhǔtǐ)的广泛性;优先于清算、和解程序。
重整申请
申请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10%)。
法定条件:重整能力和重整原因
申请的方式和时间:书面申请;破产宣告之前。
法院的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第7页/共21页
第八页,共21页。
重整计划(jìhuà)的制定和批准
重整计划(jìhuà)——是指债务人或管理人拟定,以维持债务人业务继续经营、清算其债务,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