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制定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
二oo五年印制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
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
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
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
三、本合同所称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
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
经营费的行为。
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权力;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
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
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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