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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pdf

上传人:雪雁 2021/12/30 文件大小:1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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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
法官欲妥当解决纠纷,必须掌握妥当的司法技术。这里所谓司法技术涉及到法官运用证据规则
认定案件事实的技术以及发现、转述及补充立法者体现在立法中的价值判断的技术。一般来讲,法
官处理物权纠纷,至少应该掌握以下几项基本的司法技术:第一项是妥当地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
事实的技术;第二项是妥当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技术;第三项是对法律
规范的类型进行妥当识别并妥当运用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技术;第四项是妥当地行使法官自由裁量
权的技术;第五项是妥当地进行法律的演绎推理的技术。本文欲结合200 7年3月16日由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谈谈《物权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和类型区分、任
意性规范的识别及其适用等问题。
一、《物权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
纵观《物权法》包含的247个条文,不难发现,其所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首先可以区分为两类:
一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据《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物权法调整因物
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其中主要就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
间的利益关系。这种类型的利益关系,可谓是物权法调整的最为重要的一种类型的利益关系。二为
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物权法》第7条确认,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
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再如《物权法》第42条第1款确认,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
他不动产。前引条文都涉及到物权法对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协调。
1 : .

就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从实现《物权法》调整目的的角度出发,尚可进
行进一步的类型区分。其中较为重要的类型区分,是依据引起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原因的不同,
将其区分为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
系。这种类型区分在《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该
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以及第二节“动产交付”主要承担着对基于民事行为,尤其是基于合同行
为引起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调整的使命。由此引发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
属于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该章第三节“其他规定”,尤其是第28条、第30
条的规定,主要是对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的法律调整。由此引
发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属于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尚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区分为两种类
型:其一为交易关系一方与他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如《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