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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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视管理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容不能删减。涉与项目与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展案卷归档,与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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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规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要求进展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的要求进展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附件:
“三同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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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档案编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用    人   单   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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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表1-1〕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9.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10.工程改建、扩建与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与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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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