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叶礼辉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 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的供述,辩护人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状认定 XX犯罪行为本身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并赞同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被告人 XX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 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 XX行为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所列的认定自首的条件。首先,关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首先, XX属于自动投案。本案中, XXX 等三人被被告 XXX 刺伤逃跑后,被告人 XX紧急将 XX送往渝北区人民医院救治。XX的舅舅,也就是 XX的叔叔王 X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渝北区人民医院。王X问被告人 XX和XXX 有没有报警。当得知二人没有报警时,王 X 毫不犹豫地拨打了 110 。办案民警接警后赶到渝北区人民医院,给被告人 XXX 、XX做了笔录,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来,此案才得以刑事犯罪立案侦查。此情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认定自首的第一个条件,即自动投案条件。侦查机关的《到案经过》中《到案方式》清楚载明:投案自首。怎么到起诉书中又变没了呢?在此,辩护人需要提请尊敬的法官注意的是,关于前述侦查机关的《到案经过》的《到案过程》部分,辩护人认为其陈述与事实有些许出入,其可能误导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 XX 自首情节的认定。其一,不是匿名人举报后,警察电话后才通知 XX 后, XX 才到办案单位,而是王 X 报警后,警察到医院向 XX 等了解了情况;其二, XX不是 2010 年9月10日才第一次到办案单位,因为本案案卷中,XX第一次询问笔录记录时间写明: 2010 年6月3日、第二次, 2010 年6月10日、第三次询问笔录时间才是 2010 年9月10日。至于说 XX与XX没有在事发当晚到派出所去交代情况, 也不影响认定二人自动投案。因为,当时警察到医院时并没有要求二人到派出所去; 二则,当时 XX 伤势较重, XX 是作为亲表弟陪同,警察处于人道主义也没有对二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警察只是告知二人,以后要随传随到。 2010 年9月10 日,办案民警通知被告人 XX到办案单位去,被告人 XX接到通知二话没说就去了;一去即被刑事拘留,关押至今。其次, 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不论是警察第一次在医院所做调查笔录,还是以后几次在办案单位所做供述, XX始终如实供述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情起因、经过、结果、危害等行为,从无隐瞒、捏造、夸大、缩小、包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