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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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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5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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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辩护词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 xx 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韩东作为被告人杨 xx (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处罚。 2、被告人杨 xx 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的数额为 元, 数额不大, 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非常严重。盗窃罪在性质上说属于典型的数额犯, 本案中, 被告人所盗窃财物的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标准, 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 量刑起点及基准刑应该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低刑罚, 从轻处罚; 这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十分单纯, 是因为欠钱, 情急之下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本身并不是以盗窃为生, 是一时的贪念加之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才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 可以说,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与以盗窃为生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完全不同, 这一点,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4 、被告人杨 xx 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 没有前科。被告人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 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 更没有犯罪前科, 这次犯罪事出有因, 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是一时冲动, 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 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杨 xx 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并主动交纳罚金,其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 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 认罪态度好, 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