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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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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5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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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福建省“工人先锋号”创建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更大的贡献。结合福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工人先锋号”是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当好主力军、海西立新功”系列竞赛活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由上级工会授给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和岗位的一种荣誉。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不适合命名“工人先锋号”的集体, 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 命名“五一先锋岗”称号,同时纳入“工人先锋号”管理。第二条“工人先锋号”分四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省(部)级“工人先锋号”、市(厅)级“工人先锋号”、县(市、区)级“工人先锋号”。厅局级“工人先锋号”可以由厅局工会单独命名,也可由厅局行政与省总工会联合命名。联合命名表彰后不再占用省“工人先锋号”评选名额。第三条省级“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为各单位成建制的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和岗位。第四条“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以争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为目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 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节能减排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显著;劳动关系全面和谐,无人身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坚持以人为本,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人的资源得到充分挖掘,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满意、企业信赖、公众认可。各集体必须有承诺口号。第五条申报省部级“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原则上须在已经获得市(厅)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须在已经获得省部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第六条通过活动培育一批“工人先锋号”集体。特别是在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发明创造、技能竞赛、优质服务、安全生产、班组建设、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安康杯”竞赛和抗灾抢险等群众性建功立业活动中培育、选树各类先进典型,在广大职工和全社会形成广泛影响,引导职工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光荣感和使命感。第七条各级“工人先锋号”的命名要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省级“工人先锋号”每年第四季度推荐一次,次年 5 月前命名表彰,每次命名 300 个左右并发放牌匾。临时性的组织原则上不作为“工人先锋号”授予对象。对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需及时命名的优秀集体,可按程序临时命名, 名额原则上不超过 20个。全省性各项专题竞赛活动, 对做出突出贡献需命名的先进集体, 组织单位或部门需预先向省总工会报批, 按程序命名,可在“工人先锋号”前冠以专项名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省级“工人先锋号”命名的程序是:申报(或推荐)——考察——核准——公示——命名——表彰。第八条对各级“工人先锋号”集体,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获得各级“工人先锋号”集体的群体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