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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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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5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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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 试行) 2010 年3月 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 建立健全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创建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功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工人先锋号”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 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以下简称四个一流) 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一线基层集体( 车间、班组、工段和科室, 以下统称班组), 由上级工会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第三条“工人先锋号”分三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区县局( 产业) 集团级“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在市总工会领导下, 由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负责管理。第四条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奖项是指由上海市总工会命名表彰的全市统一、长期坚持、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品牌奖项, 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第二章评选原则和程序第五条市级“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为各单位成建制的班组。第六条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原则上在每年“五一”前集中命名表彰一次,由上海市总工会颁发牌匾和证书。第七条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需及时表彰的先进集体, 根据具体情况, 可由区县局( 产业) 工会或市总工会主管部门申报即时命名表彰。对在市级各项专题竞赛活动中, 做出突出贡献需表彰的先进集体, 可由组织单位或市总工会主管部门向市总工会申报即时命名表彰。第八条凡本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的班组均可申报“工人先锋号”。临时机构( 非建制集体) 原则上不授予“工人先锋号”。第九条各级“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要坚持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上一级“工人先锋号”一般在下一级“工人先锋号”中产生。全国“工人先锋号”必须在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产生。第十条推荐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 班组) 的候选集体, 原则上从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评选产生。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一条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与时俱进, 奋发有为, 积极投身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1 、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注重深化职工素质工程, 加强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建设, 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2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深入扎实,管理科学民主, 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 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3 、坚持文明、优质、诚信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 社会满意度和公众认可度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 、坚持开展各种争先创优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