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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代理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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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代理合同样本.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5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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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代理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代理人(乙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 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 、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代理地域范围 2 、代理业务范围: (1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 )代理收取保险费; (3 )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 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 、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 、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代理手续费比例( %) 三、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 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 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 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 、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 、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 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 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 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9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 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 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 但必须提前 30天通知对方。 3 、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 )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 )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 )串通投保人、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