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太湖县民政局: 我叫郭仁义,男,出生于 1974 年1月 22 日,现年 37 岁;妻子朱美平,出生于 1973 年8月 11 日,现年 38 岁。系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组民, 现居住在原大山乡大山街。我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 10 余年,家庭收入状况较为可观,生活比较富裕。我夫妇自 1997 年8月1 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 无亲生子女。近些年来, 因盼婴情切, 四处求医问药, 经多方医治初步诊断为医学上认定的不孕症, 今后怀孕生育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的了。像我们这样一对婚后婚龄长达 14 年又无亲生子女的中年夫妇来说, 心里上无疑背负着较大的压力。家中何时能添个小孩, 即便是收养或抱养都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心愿,也是我家庭的莫大希望。 2010 年月日深夜凌晨许, 歇息在我家饭店门口加水的货运司机透过路旁的路灯,隐约看见门边有个包裹之类的, 便叫醒了我夫妇, 打开一看, 是个文静的女婴, 包袱内还有婴儿的具体出生时间为年月日时的记录资料。我夫妇思量了好一阵, 最终商定通过正当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把这个弃婴收养到名下抚养。我夫妇打算收养弃婴是鉴于家庭的实际情况, 考虑到未能有亲生子女, 再加之我夫妻双方多年来就盼望家中能添个孩子, 况且家庭境况许可, 同时又具备收养、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我夫妇保证在办理收养弃婴的手续上,严格按照收养程序办理, 该弃婴收养到我夫妇名下后, 不但能做到不虐待反而将其视为亲生子女,认真诃护,精心照料, 合理喂养, 努力抚养成为健康成长的孩童。敬请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核发《收养证》为盼! 特此申请具申请人: 二0一0 年六月二十日证明兹有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郭仁义,男,出生于 1974 年1月 22日; 朱美平,女, 出生于 1973 年8月 11日。该夫妇于 1997 年8月1 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曾生育过, 无亲生子女, 未违反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该夫妇于 2010 年月日深夜凌晨许,在原大山乡大山街自主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捡拾一女婴。根据夫妻双方意愿, 并对照《收养法》之规定, 该夫妇符合收养弃婴条件。因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 10 余年,家庭经济收入可观,家居生活水平较高, 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敬请民政部门批准核发办理《收养证》为谢! 特此证明天华镇朱河村民委员会二0一0 年六月二十二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