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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方法
来源: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7-10 16:24
中华人民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21号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方法"已经2021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宁吉喆
2021年7月5日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统计执法监视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视检查和对统计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视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视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视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视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视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视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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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视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视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坚持实事、客观公正、统一规、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那么。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中,与执法监视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举报渠道,公布统计举报、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举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举报、统计执法监视检查和统计行为查处情况。
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健全统计执法监视检查队伍,完善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机制,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服从设库机构的调用。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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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视、管理统计执法监视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行为,防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视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视检查。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视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视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