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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_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以下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 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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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以下称“执行人”)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各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及省、市、区重点建设计划等,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经市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区政府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前,应当按照《**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就征地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划定并公布征收范围,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
(二)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交换、新建、翻(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
(三)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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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暂停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转退、离退休以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执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村(社区)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房屋使用情况、建筑面积、用地状况及家庭人口组成等进行实地调查、丈量。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由房屋征收、国土、建设、规划、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组成的联合认定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安置人口及分户等情况进行联合认定。联合认定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成。
房屋权属认定办法、安置人口及分户情况的确定标准,由各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权属认定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 件、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资金的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的安排、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及搬迁期限、奖励及补助标准,以及办理房屋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及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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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拟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同时公开告知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