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根据国家、本市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的行政督察。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纪律情况的督察。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主管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市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处(筹)是城管执法督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机构)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设置城管执法督察队(简称督察机构)。督察机构受市和区县城管执法机关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城管执法事务的督察工作,对城管执法队伍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法纪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现场督察。市城管执法总队所属的督察大队对本市范围城管执法人员的执勤、执法活动进行督察。
督察机构要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工作,每月报告督察工作的情况分析,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五条 (督察人员)
督察人员必须参加市城管执法局统一组织的督察人员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证》,持证上岗。
督察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督察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督察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督察方式)
(一)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着装督察或便衣督察。
(二)着装督察或便衣督察,需当场纠正违纪城管执法人员行为时,须出示督察证件。
(三)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收集督察证据。
(四)督察队员应当每天填写督察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督察范围)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下列执勤、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一)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
(二)重大城管执法案件和投诉的处理情况;
(三)执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情况;
(四)执行《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规定》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六)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和执法标识使用的情况;
(七)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第八条 (现场处置)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时,应当场予以纠正。同时使用《城管执法督察建议书》,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一)不按规定着执法工作服,衣着不整,或着执法工作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的;
(二)着执法工作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洗浴、按摩、舞厅、KTV包房等娱乐场所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纠正,或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