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9 年7月 30 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十二) 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关键的作用, 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求是强制性的。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 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规范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 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 2006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 号)》规定自 2006 年4月1 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 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这里应该强调的是, 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 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 因为之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程序”中规定: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规程第 6 条规定提供报检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另外现场检验时, 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的, 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这就要求进口单位应当重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工作。二、应办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范围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 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三、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的要求: 1 、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2、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或标注“经 GMP或 ISO900 2 认证”,等须提交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