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精选文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部长 汪恕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备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民众生命和财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例,联合水利工程的特色,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掉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察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浇灌、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含配套与隶属工程)各种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定查清事故原由,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顿举措,做好事故办理工作,并依法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精选文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许建设单位,下同)、勘探(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余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一定恪守安全生产法律、法例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肩负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察时,应该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核查合格进行审察。有关人员未经核查合格的,不得认定招标单位的招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该向施工单位供给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地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修建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切、正确、完好,知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该在招标时供给。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同意概算中所确立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举措等所需花费。工程承包合同中应该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举措所需花费。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该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举措方案,并自动工报告同意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许其拜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存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实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举措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存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举措方案应该依占有关法律法例、强迫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联合工程的详细状况编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