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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精选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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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吴汾开发〔2021〕5号

关于印发?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民房建设
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镇人大,各委、办、局〔室〕,各办事处:
现将?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民房△ 管理 意见
抄送:汾湖国土分局,区动迁办,区控违办,城管大队,吴江房地
产监理汾湖分站,存档。
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印发
〔共印10份〕
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民房建设
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汾湖经济开发区民房建设经过前一阶段的务实操作和分级把关操作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局部农民的住房问题,也缓解了社会矛盾。但还有相当局部的农民因自然人口增加、子女婚嫁和房屋破旧等原因急待解决住房。为此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吴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管理的意见?〔吴政发〔2021〕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汾湖经济开发区实际状况,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方法?、?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法〔试行〕?〔吴政发〔2021〕82号〕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条例,在汾湖经济开发区2009年2月20日形成的?关于民房建设管理的会议纪要?根底上,根据实际、分级把关、与时俱进、灵活推进。
二、区域及责任划分:汾湖经济开发区控制区范围为中心城区、产业园区、效劳业外包区,具体为【东至上海界、西至双珠路〔北段至金黎路〕、北至府时路〔西段至沪苏浙高速公路〕、南至318国道〔以图为准〕】,区内严格控制民房建设,区外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把关。控制区内民房建设审批由区建设局负责,控制区外民房建设审批由所辖区域的办事处分别负责。
三、控制区内民房建设规划管理
1.规划控制区内新农村规划点上的农村居民房屋翻建,分3种情况分别解决:
〔1〕原地有条件翻建的,在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下,同意原地翻建。
〔2〕原地翻建困难或因自然人口增长,原有住房紧张,确实需要增加住房而原地无法翻建的,在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下,按新农村规划有序布置;或者在不违反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经所在队村民集体讨论同意的根底上,与其他人家通过土地置换形式,或利用荒地、废地,在新农村规划点上异地迁建,但原有房屋必须撤除,原有宅基地收交回集体。
〔3〕自愿放弃宅基地,原有房屋自行撤除,可以申请公寓房安置,按新动迁政策执行。原有房屋只有在经有资质部门出具的D级危房报告后,按预拆迁享受公寓房安置政策,无D级危房报告的原房屋不作补偿。
2.控制区内不在新农村规划点上的农村居民房屋一律不得就地翻建、改建和扩建,可以靠就近的新农村规划点;或者申请公寓房安置,按新动迁政策执行,原有房屋只有在经有资质部门出具的D级危房报告后,按预拆迁享受公寓房安置政策,无D级危房报告的原房屋不作补偿。
3.不愿意享受公寓房安置政策,经联合认定为危房的,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只能维修屋面,且高度不变;如与规划有冲突,那么不予审批。
四、控制区外民房建设规划管理
1.居民户数少于20户的自然村及主要道路沿线严格控制,不得翻、改、扩和修建,应向新农村规划点上集聚。
2.在新农村规划点上的农村居民房屋翻建,分2种情况分别解决:
〔1〕原地有条件翻建的,在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下,同意原地翻建。
〔2〕原地翻建困难或因自然人口增长,原有住房紧张,确实需要增加住房而原地无法翻建的,在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下,按新农村规划有序布置;或者在不违反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经村民集体讨论意见的根底上,与其他人家通过土地置换形式,或利用荒地、废地,在新农村规划点上异地迁建,但原有房屋必须撤除,原有土地收交回集体。
3.不在新农村规划点上,但所在行政村有新农村规划点,原房屋可适度维修的,经联合认定,同意维修。原宅无法维修或因自然人口增长,原有住房紧张,确实需要增加住房或与规划有冲突而原地无法翻建的,原有房屋自行撤除,不作补偿,按新农村规划有序布置。
4.既不在新农村规划点,所在行政村又没有新农村规划点,原房屋可适度维修的,经联合认定,同意维修。原宅无法维修或因自然人口增长,原有住房紧张,确实需要增加住房或与规划有冲突而原地无法翻建的,原有房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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