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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的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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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的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内容
  案情简介  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7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现在问: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  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 : .
  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  本案参考结论  1、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的设备,基于取回权,由出借人取回。  3、已经抵押的厂房基于别除权,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4、破产财产包括:流动资金70万元、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如果有剩余,也属于破产财产。  参考理论分析:  一、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1、企业经营不善。  2、严重亏损。 : .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意味着,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经营不善"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严重亏损"与"非严重亏损"的区别,目前尚无明确界限。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了三个要件: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
  二、租借的设备,应当由出租人取回权,取回该设备。  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包括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以外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取回权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能够纳入清算分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  A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  B : .
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