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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
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应职责
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
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
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
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
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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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
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
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
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
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