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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船舶检验知识第一章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 船舶检验的产生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在距今 7000 年前的新石器时代, 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公元前 16 世纪到公元前 11 世纪出现木板船。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 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西周时期, 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 称为”舟牧”, 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礼记· 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 — 1661), 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其法曰:“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 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新中国成立后,从 1951 年开始筹备至 1956 年8 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 1958 年 6月 1 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 1963 年,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 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较大的产品, 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今天, 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 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船舶检验的依据: 国务院 1993 年 109 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以下简称《船检条例》) 规定。船检的宗旨有二个:一是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确保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证水域不受船舶污染。船检工作具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船检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保证市场的公平竟争。按规范建造和营运与不按规范建造和营运,成本上显然是有区别的。低质量船舶投入航运市场实质是就是不正当竟争。 船舶检验的对象和检验分类《船检条例》规定:“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 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船检条例》又规定:“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因此,船舶检验的对象是船舶、海上设施、船用集装箱及船用产品。按《船检条例》规定:“船舶, 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船检条例》还规定:“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 其他渔业船舶的检验, 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海上设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检验, 由国务院石油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下列船舶不适用本条例: (一) 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 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即上述船舶和设施不属于船舶检验的对象。船舶检验按检验性质可分为:法定检验、入级检验、公证检验等。法定检验是指根据本国政府颁布的船舶检验规定、规范或接受的国际公约的要求进行的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检验。即: 船舶和船用产品经检验合格后, 发给证书才准航行和使用。(按照《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省人大 1997 年9 月通过)规定,凡从事船舶修造地方船厂,必须经过我省船检部门认可后,才能从事船舶修造业务。 2005 年,中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9 号文件下发后,将船舶建造行业监督管理职能明确给予了国防科工部门。因此下一步,船厂生产许可证发放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目前内河船舶的构造、稳性、载重线、乘客定额、吨位丈量以及救生、消防、航行设备、信号设备、起货设备、防污染等方面的检验都属于法定检验范畴。我省船检部门从事的船舶检验都是法定检验。入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