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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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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cweywk961 2016/8/6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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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 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岛市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 8 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 15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区(市)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依法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第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餐饮服务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以标价签、价目簿和价目表为主要方式。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电子点菜系统等方式明码标价的, 其标价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结算前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纸质消费明细清单。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在互联网发布其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 以及与价格相关的内容信息,应当真实明确。第八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菜肴、面点, 应标明菜肴、面点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 销售酒水、香烟等应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 应当及时调整确定价格,并明确标示。销售同一种类商品,有不同规格的,应当如实标明。第九条采用组合打包方式销售的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应当标明套餐的总价格及所包含的商品名称、数量。第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标的价格, 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倡导从事涉外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中外文标明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在价目簿、价目表首页醒目位置标明。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受消费者要求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务, 并收取费用的,应当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收费标准等。第十二条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消费者用餐前, 增加由消费者对其消费明细核对及签字确认程序。第十三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 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六)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 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七) 串通涨价;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四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和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制度, 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调处价格纠纷。第十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完整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及相关信息, 如实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记录价格信用信息,并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