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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二○○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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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
第三章 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38
第四章 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43
第五章 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46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48
第七章 公共配套设施配置………………………………………54
第八章 城市综合防灾……………………………………………58
第九章 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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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66
第十一章 电子报批技术规定………………………………………68
附录一 名词解释…………………………………………………79
附录二 计算规则…………………………………………………83
附录三 毕节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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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适应毕节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毕节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1.3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1.4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是毕节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和操作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6 各县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本规定由毕节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级市的《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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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
2.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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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