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0-12 12:03  发布:本站  查看次数: 75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落实《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0]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依据《委托合同》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要件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同情形分别如下:
一、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均可)、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