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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司法解释
周铭川律师
《刑法》:
第 177 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峻的, 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 不严峻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 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 177 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治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妨 害信用卡治理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 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窃取、收买 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犯第 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依照刑法修正案(五)增加此条 }
第 196 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 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 数额特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不严峻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 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 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同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 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 264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 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 12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发行的 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 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功 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
批复
法复 [1996]18 号
颁布日期: 19961129 实施日期: 19961129 颁布单位:最高
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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