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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09 年 06月 29日 15时 55分 256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河道采砂”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6月 15 日省人民政府第 3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8月1 日起施行。省长王三运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在长江干流河道安徽段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 是指在河道( 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 落实专项管理经费, 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 以下称省水工程管理单位)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 依法行使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采砂活动。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河势稳定的要求,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七条淮河干流安徽段(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 下同) 的河道采砂规划, 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规划, 由省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确定的跨设区的市重要河道采砂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 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 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 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 下同)控制; (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七)管理措施。第九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 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 江河、湖泊等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 (二)淮河干流安徽段每年主汛期; (三)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一条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于每年 12月 31 日前确定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由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发放; 其他河道采砂许可证, 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涉及航道的, 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