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50928( 颁布时间) 20051201( 实施时间)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号( 文号)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 5年8月26 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 5年9月23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三章通航保障与救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 200 5年8月26 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并经 2005 年9月 23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2月1 日起施行。 2005 年9月 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预警搜救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渡船、农用自备船等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市、不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不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水利、农林、园林、旅游等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五条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第六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 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第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船舶管理和航行、作业安全的行为: (一)无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船舶航行或者作业; (二)遮挡或者涂改船名、船籍港等船舶标识; (三)使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航行或者作业; (四)利用非载客船舶载客; (五)擅自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六)强行通过、违章追越或者超越航线航行; (七)攀吊航行中的其他船舶; (八)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装载; (九)船员酒后从事航行、作业活动; (十)船员未穿着救生衣从事临水作业活动。第八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船队、载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船舶在本市通航水域过境航行的, 应当向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自觉配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第九条船舶航行时,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船舶相遇各方, 应当注意避让。其他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正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船舶。第十条船舶途经下列航段应当减速慢行,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桥梁、叉河口、弯道、狭窄航道; (二)渡口、装卸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