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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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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竺**所有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中路577弄219号住宅房地产司法鉴定项目
估价机构: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ﻩ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葛邦泽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王道鹏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作业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估价报告编号:浙众宁估[2017] 司字第号

致 估 价 委 托 方 函
浙众宁估(2017)司字第号
宁波市奉化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贵院(2016)甬奉法委评187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委托办理的宁波奉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与奉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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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厂、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竺**所有,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中路577弄219号的住宅房地产,已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1年12月20日;在价值时点(2016年12月27日)所表现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了估价。本项目采用比较法进行估价,在估价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在对委托估价的房地产进行了核实、勘察、询证、分析,并实施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以及必要的估价程序后予以估算判定的。本次估价目的是为确定估价对象司法鉴定价格提供参考依据。估价结果如下:
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伍佰叁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534.48万元),详见估价结果明细表。
特函告贵方。
此致!
           
 
  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朱建荣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目  录
估价师声明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估价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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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价委托人
(二)估价机构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价值时点
(六)价值类型
(七)估价依据
(八)估价原则
(九)估价方法
(十)估价结果 
(十一)估价人员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十三)估价报告的应用有效期
附  件 
附录一、估价对象室内及周围环境照片
附录二、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录三、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录四、评估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附录五、《司法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附录六、《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附录七、《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和重大遗漏。
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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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专项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我们估价人员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的勘查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估价人员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对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勘查的责任。
本估价报告由估价师完成,没有人对此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委托方、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葛邦泽               王道鹏
 注册证号:3320110092      注册证号: 3320150066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的假设
1. 本次评估委托方提供了《司法评估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提供资料方负责。
《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为准,建筑面积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估价师未进行专业测量。
,公开市场价值满足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