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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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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浅析.doc

上传人:lxydx 2016/8/8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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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浅析摘要:从付女士起诉某科技公司等三公司侵犯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入手, 对如何判定一行为构成侵犯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在判定侵犯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时的关键。关键词: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4379- ( 2016 ) 02-0222-02 作者简介: 钟芳缘( 1993- ),女, 四川成都人,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一、案情简介原告付女士使用数码相机拍摄了 35 张数码摄影作品,再运用电脑软件对该 35 张摄影作品进行组合、修改以及搭配文字等创作形成 17 张新作品。 2011 年3月7日, 某科技公司( 甲方)与A 公司( 乙方) 签订《合作协议》,甲方对乙方开放平台供乙方销售,并从中抽取佣金。 2011 年7月 14日,A 公司( 甲方)与B 公司( 乙方) 签订《推广合同》由甲方负责推广和销售乙方的作品,并获得相应报酬。二、诉求原告的诉求, 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诉求为侵权责任之诉。三、基础法律规范的构成(一)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1. 署名权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进行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 首先是决定署名或不署名的权利; 其次是决定署名方式的权利, 是指选择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决定权; 三是署名指示权, 是指如果作品发表时署了作者姓名, 其他人在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 2. 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根据侵犯署名权的法律构成分为: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或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那么, 要证明被告是否侵权, 则要证明原告是否为著作权人; 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 3. 判断原告是否为著作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著作权一般属于作者。作者包括两种: 公民创作作品可以成为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主持, 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下创作, 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而本案的事实为:原告使用数码相机拍摄了 35 张数码摄影品,再运用电脑技术对该 35 张摄影作品进行组合、修改及搭配文字等创作形成 17 张新作品。可见该作品是付女士独立完成的, 付女士为该摄影作品的独立的创作人和著作权人。 4. 被告是否实施侵权行为根据案件事实, 在团购网站上的作品上并没有署作者付女士的名而是印有“ pp 团购 tuan. ”水印, 而网站 tuan. 的所有者为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 C 公司和被告 A 公司则是使用了由上海摄影团购项目的商家 B 公司提供的产品的图片和文字说明。而该图片和文字说明没有经过付女士授权进行使用。 B 公司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该行为侵犯了付女士的署名权。某科技公司为 C 公司提供网上购物平台, 并抽取佣金, 对于侵权作品有审查的义务,但经过付女士要求,某科技公司立即删除了侵权作品,可以免责,因此某科技公司没有侵犯付女士的署名权。 5. 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