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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
选任与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
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
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
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四名,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
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
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