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息红利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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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现金股利:
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1)以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6,670,000股为基数,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人民币6,66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分录:
现金股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对于投资者是个人(包括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合伙企业)的股东来说
取得股息红利要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财税[2005]102号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B股票股利
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2)以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6,670,000股为基数,拟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此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66,670,000股增加为133,340,000股,资本公积(母公司)432,540, 元减少为365,870,。
红股与转增股本对一般投资者来说,统称"送股",
红股: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来源于公司的留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