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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
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
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
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
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
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
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
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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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
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
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
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
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
督管理。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