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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 请 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
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省XX村4组53号,号:5XX959。联系方式:XX101;XX203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
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省XX村4组53号,号:5XX959。联系方式:XX101;XX203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
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依法进展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一审法院确认合同已经依法解除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是充分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约定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双方在"委托开发协议"第X条第X款特别约定:本工程开采底线为XX万方,不能半途而废。该约定明确约定了本合同在开采量到达XX万方以前任何一方均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随意解除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双方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做了特别约定,正是以该约定为保证,申请人才愿意进展XXX多万的巨大前期投入。因此,依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无权提出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已经解除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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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申请人有根本性违约行为无事实依据。
第一、根据XX与XX市XX区砂管办签订的"出让合同"〔【20XX】-XX号〕第五条约定:“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为禁采期,在可采期的每晚XX时至次日XX时为禁采时间〞。因此,从X月X日至X月X日停顿生产进展整顿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对工程管理的要求,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必须服从,故XX依据XX市XX区砂石资源开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XX年X月XX日的停业整改"通知"为由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所谓的理由只是一个苍白的借口。
第二、砂管办的意见是临时整顿而不是取缔工程经营,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终究什么是合同目的,也没有明确合同履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