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滥用代理权之类型.doc

格式:doc   大小:98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滥用代理权之类型.doc

上传人:xixian2577 2016/8/8 文件大小:9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滥用代理权之类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2015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滥用代理权之类型 2015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滥用代理权之类型,有三种类型。 1. 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 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 也就是“一仆二主”。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 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 又要为第三人代理, 代理要为本人计算, 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 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 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 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 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 款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 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 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2. 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也称“自己契约”。自己代理被禁止, 其法理在于, 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 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 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惯或当事人允诺时, 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例如, 证券交易中, 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 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 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 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 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 款的规定, 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