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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对各个民事主体爱护软件著作权的义务和法律责
任的规定,要紧集中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但在其他章节条文也有相 关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条文从分类上来看, 并不都属于义务或者责任
有的则属于诉讼中或开始后的“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
下面将这些规定分类叙述如下:
(一)涉及认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的显著特点之一,确实是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大多由法律的具体
条文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涉及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同时, 规定了各类的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差不多上如此。我国 软件爱护条例也不例外。与一般民事法律相应规定比较,前者规定得范围小且 具体;后者则规定得宽泛,较抽象。《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规定的涉及违法侵 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软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
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照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阻碍、赔 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 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
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应当依照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阻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能够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著作权行政治理 部门并能够没收要紧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 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有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爱护其软件著作权而 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有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治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
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行
为的,能够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
(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软件爱护 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的设置是不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够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软件条例此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在实践中还需要有个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
(二)涉及软件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法律责任
所谓出版者,是指将软件作品编辑加工后,通过复制等手段制作复制品向
公众发行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现代意义上的出版包括编、印 (复制、录制)、
发等三个环节,因此出版的含义应当包括发行过程中的一切行为。 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