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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特殊地点放炮管理规定
井下特殊地点放炮管理规定 一、放炮处理卡的管理办法 1、爆破必须使用合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严禁裸露爆破;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炸药不得紧靠煤仓壁或老虎嘴,且捆扎结实。 2、每次煤破前必须由通风区指派经验丰富的瓦斯检查员携带专门工具认真检查煤仓内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窨的瓦斯,%时,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否则严禁装药、爆破。 3、每次爆破前必须由放单位对煤仓上、下口附近100m范围内的巷道煤尘进行认真冲刷,并对附近电气设备进行停电和保护,否则严禁装药爆破。 4、煤仓内有积水时严禁爆破,爆破前必须使煤仓老虎嘴处于半开启状态。 5、每次爆破前必须由放单位在与煤仓上、下口相通的巷道安设警戒人,警戒距离必须大于100m,警戒区域内不得有人从事任何工作。 6、煤仓下口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 7、每次爆破时必须由调度所、通风区、安监处对爆破现场联合监督,现场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所有参与处理卡人员必须听从调度所现场人员的统一指挥。 8、坚持一处理一措施,放炮处理卡的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9、认真对卡事故进行追究,每次卡后调度所必须负责召开追查会,查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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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煤仓连续出现卡事故,调度所必须组织技术科、安监处等单位深入现场调查原因,及时安排处理,否则不准再次放炮。 二、高瓦斯头、面放炮管理办法: 1、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与“三人联锁放炮”、“三警戒”制度。放炮前后生产单位范围必须对附近20米洒水灭尘,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2、采煤工作面上、%,附近20米范围内停止爆破作业;掘进工作面片帮、%时,附近20米范围内停止爆破。 3、工作面在初放期间出现大面积悬顶时,若瓦斯不超限可采用放炮强制性放顶,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严禁采用放炮强制性放顶。 4、突出危险区、威胁区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区域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停掉巷道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动力电,否则不准放炮。 5、采煤工作面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浅孔动压注水后,方可装药放炮。 6、装药时,应依次装填座底泥、炸药、水炮泥和封泥。为防止炮空余部分积聚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