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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事指南
(2018年版)
一、事项名称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三、设定依据
1.《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令第42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2.《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2日印发财金〔2016〕35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办事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适用绩效评价工作,金融企业具体包括: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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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4.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规定:
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七条规定: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规定:
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1.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3.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率、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10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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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7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条规定: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总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十三条规定:
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
,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
,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
,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
,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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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五、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
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
承办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财政厅窗口(15、16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六、实施对象
自治区本级金融企业
七、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邮递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八、特殊环节
无
九、中介服务
无
十、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流程图详见附件1。
十一、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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