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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预付式消费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2/1/6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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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预付式消费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不断优化提升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更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采用预付式消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费卡、预缴预存等方式收取消费者押金、会员费、课时费(课程费)等预付费用的消费模式,并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预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精治、共治、法治、信治的原则和方式,通过高强度监管、高科技应用、高水平服务,构建“一体化、智能化、市场化”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和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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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消费服务产业生态,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和引导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发卡主体的事前承诺制度,事中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制度和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强预付式消费规范经营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预付式消费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式消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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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市场准入退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合同行政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市场主体数据的归集和共享,负责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规范合同登记号、预付式消费单号的统筹管理,统一对社会公众公示预付式消费领域“黑名单”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预付式消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消费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及时处理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投诉,适时发布预付式消费警示、消费维权情况,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
第八条 对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下列部门负责实施:
(一)零售、餐饮、生活服务等领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二)文化旅游,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三)交通领域,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体育领域,由体育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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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培训领域,由教育、人力社保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六)其他领域,由相关部门按行政职责实施。
第三章 建设预付式消费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九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归集共享全流程全要素数据信息,并与相关电子营业执照,单用途预付费卡备案、发卡,公共信用,投诉举报等系统平台全面互联互通。平台应当授权银行、保险、互联网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接入。
第十条 支持第三方机构建设运营预付式消费互联网服务平台,允许向平台接入和反馈数据,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保险投放、信用鉴证、合同认证等应用服务场景。
第十一条 平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预付式消费行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建立预付式消费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供经营者自主选择使用。业务处理系统与平台对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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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立一体化风险监管机制和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规范合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逐步普及电子合同在线签约登记制度,做到合同可溯、可查、可依。支持专业机构开展合同认证和法律援助服务。电子合同可用于消费者发起诉讼、集体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普及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经营者在开展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