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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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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较以往有何变化,具体规定如何?
【分析解答】
新建商品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仍
然按照市政府有关维修基金的规定执行。
对新建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若干意见》规定,新建非住宅物
业出售时应设立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应以业
主大会的名义存入专户银行,设立专门帐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规定设立的维修资金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大会
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给业主大会。
2、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提供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双方应
办理何种法定手续?
【分析解答】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房屋
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
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条例》施行后,对建设单位出售房屋以及购房人购买房屋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