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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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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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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优选
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
监视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监管行为,保障装饰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质量监视管理,适用本管理方法。
第三条 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委托,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平安监视专业站负责实施。
各市、县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管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监视管理,是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视。
本管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视,是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对涉及装饰工程平安、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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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
本管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装饰工程建立工程的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管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行为监视,是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视。
本管理方法所称的抽查,是指监视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装饰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展的抽查活动。
本管理方法所称的抽测,是指监视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材料等进展的随机抽样检测的监视检查活动。
第五条 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平安监视专业站,要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装饰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展统计分析,定期公布装饰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第二章 根本规定
第六条 监视机构的主要工作容包括:
〔一〕对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立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情况进展抽查;
〔二〕对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进展抽查;
〔三〕对涉及装饰工程构造平安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展抽查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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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
〔四〕对涉及装饰工程构造平安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装饰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进展抽查抽测;
〔五〕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装饰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展抽查;
〔六〕对装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进展抽查;
〔七〕对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进展监视;
〔八〕对违规行为进展纠正和处分;
〔九〕承受并按规定处理装饰工程质量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装饰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对涉及装饰工程质量的参建各责任主体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展抽查。
〔十一〕掌握本地区装饰工程质量状况;
〔十二〕其他相关容。
第七条 监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二〕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工程类专业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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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
〔七〕参加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视部门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装饰工程质量监视员上岗证。
第八条 监视机构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
〔一〕监视人员在履行装饰工程质量监视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视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二〕监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立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