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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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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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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8月25日,农业部发布部长韩长赋8月22日签发的2019年第3号令,发布实施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2019年农业部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9年第3号公布,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农业部2019年2 月26日发布、2019年7月1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在新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新办法。
新办法设定种子生产和经营门槛有四个:
  注册资本2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将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进出口业务经营许可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新办法施行之日前(9月25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至2019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4 月1日;
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至2019年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9月 25日。
其他有效期的许可证期限继续有效。
一、监督管理的变化
涉及内容
原有规定
新办法规定
1、
建立生产档案
《种子法》有规定
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2、
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无相关内容
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3、
建立经营档案
《种子法》有规定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4、
经营信息报告制度
无相关内容
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5、
上级对下级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无相关内容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处罚措施。
6、
信息保密
无相关内容
对管理过程中获知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密。
7、
公告制度
原办法无规定,仅《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8、
许可证网上查询机制
无相关内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网上查询系统,公布相关许可信息,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9、
规范委托代销及经营不分装种子行为
无相关内容。我省有具体规定。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委托代销合同。
10、
全程监管
许可证管理
由许可证管理改为许可管理。 突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1、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处理
交回许可证
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12、
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企业的处理
无相关内容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如检验、加工仪器设备不符合规定、隔离区不合格等均可参照处理。
13、
对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的,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