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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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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
〔2021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平安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平安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平安生产根底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平安生产投入,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平安生产根底建设,落实平安生产措施,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当平安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承当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当平安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将平安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催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平安生产制度的落实,催促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参与平安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平安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平安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平安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平安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平安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平安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平安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奉献以及在平安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平安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