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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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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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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1页,共2页
附件: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一、进场 交易服务

(一) 建设工 程交易 服务费
1、房屋、市政、交通、水利 、园林、排污、环保、信息、 人防、消防、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管线敷设、技术改 造、土地整理等建设工程项目 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 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米购
中标额1000万兀以下(含1000万兀)
2%o
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发包方、承包方按4 : 6
的比例分摊。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兀
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
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
5000-2亿元(含2亿元)
%
2、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 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 务
中标额30万兀以下(含30万兀)
每示不超过3000兀
由中标方承担
30-100万元(含100万元)
每示不超过5000兀
100万元以上
每示不超过8000兀
(二) 产权交 易服务 费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
成交额1000万兀(含1000万兀)以下
%
1、成交资产总额中所含房地产部分如需到房地产交易 中心办理权属变更、交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则成交 额中应剔除房地产总额。2、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兀的按3000兀计收。3 、各市州产权交易所没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仍 然执行原收费标准。
成交额1000-5000万兀(含5000万
元)
双方各1 %
成交额5000-10000万兀(含10000万 元)
%
成交额10000万元以上的
%
(三)排污权及环境资源交易服务费
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服务费标准
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2页,共2页
(四)特许经营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费
长沙市参照政府米购招标服务费标准,其他依法委托市、州物价局 核定具体标准。
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3页,共2页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一、进场 交易服务

(五) 土地
(矿) 产交易 服务费
1、挂牌、拍卖、出让、转让
(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成交额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矿业权
1 、招标方式岀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 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关 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 [2011]57号)规定收费。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 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 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3、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 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 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90元,非住房按每宗180元收 取。4、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 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 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 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5、国有土地使用权 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 收取交易服务费。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