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物经营许可证》(餐饮效劳类)核发办
理指南
《食物经营许可证》(餐饮效劳类)核发办理指南
1范围(必备)
本标准规定了《食物经营许可证》(餐饮效劳类)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
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
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食物经营许可证》(餐饮效劳类)的办理。
2标准性引用文件(可选)
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事项类别(必备)
行政许可
4审批编号(必备)
(由政务办统一编号。)
5审批单位(必备)
沈阳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
6审批对象(必备)
(符合办理事项业务条件的对象。)
7审批依据(必备)
一、《中华人民共和安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物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物生产、
食物销售、餐饮效劳,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可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物销售和餐饮效劳活动,应
当依法取得食物经营许可。食物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方法。
三、《食物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十二条申请食物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址食
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物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物经营相适应的要紧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物平安自查、从业人员健康治理、进货查验记录、食物平安事故处置等保证食物平安的
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物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
地址,经营者名称、居处、联系方式、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式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
办理条件(必备)
(应填写办理本业务前需要办理的事项或应知足的条件。)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方式(必备)
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前台受理、现场勘验、领导审批、发证公示
审批申办材料(必备)
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与食物经营相适应的要紧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物平安自查、从业人员健康治理、进货查验记录、食物平安事故处置等保证食物平安的规章制度。
注:(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物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
体放置地址,经营者名称、居处、联系方式、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式等材料;(2)申请销售散
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物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3)在餐饮效劳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物平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
成品平安性的查验报告;(4)配备与加工食物品种、数量和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锁式专用运输冷藏
车辆(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5)配备与查验项目相适应的查验设施和查验人员(中
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11流程图(必备)
.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向食药监提交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准备申请材料,向窗口提
交申请。
.窗口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
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 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 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退回材 料,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
厂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 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 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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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现场审 查验收。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 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 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 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 向社会公告,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