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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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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
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 .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上市公司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