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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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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视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1]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申请预售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视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监视、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 本细那么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立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那么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那么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那么所称购房人,是指购置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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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根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工程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根本账户+工程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工程,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工程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那么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工程,专用账户原那么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工程的抵押权人。
第十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可证"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章监管资金总额确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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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工程建立费用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