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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防止平安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平安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围
第四条 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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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
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 危化品的采购原那么上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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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危化品的供给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标准规〔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 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那么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禁超量存放。
第十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给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平安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三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可施工。
第十二条 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到达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平安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平安技术标准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危化品的存放应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那么。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法和最大允存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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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安康平安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平安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六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