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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旧法规对照表.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9/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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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旧法规对照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旧法规对照表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法)
解读
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第二条规定: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规定扩大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载体范围,使得资产证券化业务采用其他载体成为可能,如采用基金、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对于其他载体参照专项计划实施。
新法并未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是管理人,意味着证券公司可以为其他主体提供资产证券化的通道,而不实际管理计划。
第七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八条规定: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对于基础资产,新法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概括了其内涵及外延。其中新法明确指出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必须是可特定化的,这意味着项目操作中选取基础资产时,应特别处理。如华侨城项目中,入园凭证以日期进行强制分割。
此处将“信贷资产”纳入新法的基础资产范围,意味着银行信贷资产也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而不用向从前一样,一味的通过信托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规定: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可以由计划管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计划中相同种类、相同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规定: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二十条规定:受益凭证投资者应当为机构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
从此趋势来看,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范围有望扩大。
不超过二百人,即排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公开发行的规定,这将一定程度限制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体现了监管机构求稳的思路。
第二十一条规定:计划管理人可以用自有资金认购受益凭证。计划管理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计划受益凭证总金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专项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计划管理人净资本的15%。
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新法不仅未对管理人自有资金的投资比例做出强制性限制,更允许管理人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二十四条规定:受益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