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200元以下罚款。
5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6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没有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的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0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