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
指引和工作台账等内容。
一、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
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 1994 〕503 号)。
3、原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 2006 〕 16 号)。
二、工作流程(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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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部流程
申请人申请
申请单位提供《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及其他基本材料。
窗口直接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不予受理,出具《企
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
制不予受理通知书》 。
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
部门申请。
行政机关发现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 形式的, 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
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 退回材料, 发放一次性补正告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知。
《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
审 查
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
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对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评估。
决 定
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
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作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
作出同意的书面批复,送达申请人,同时在网
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
站公开。
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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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经办人(或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
充资料
办理结果
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
退回
处室审查,填写《企业实行特殊
工时工作制内部办理书》 。
办理结果
退回
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
不予受理
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办理结果
不批准
批准
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办
理结束
填写相关工作台账和统计
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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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文书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样式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职工
或负责人
电话
人数
申报
实施
实行特殊工时人数
其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种类
区域
中
劳务派遣人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计算周期
年均工资
实行
岗位或工种
人数
(元 /人)
以往审批情况 (是 /否)
单位
期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年均工资 实行
岗位或工种 人数 以往审批情况 (是 /否)
(元 /人) 期限
过去一年有无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劳动争议 有() 否()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提示:若要续报,请尽可能在原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