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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汇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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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汇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路局为保障职工医疗待遇水平,增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企业凝聚力,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的医疗保障形式,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筹定支,补助水平与我局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含退职,以下同)人员,及其供养亲属。
  第二章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
  (一)根据需要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以内筹集。缴费基数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由在职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缴纳的参保费用。
  第五条 路局运输业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路局财务处按月集中拨付,其它单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月上缴至兰州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 路局社保处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定期编制基金收支报表及(预)决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局职代会报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调整机制。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可以调整基金筹资比例、支付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住院自付医疗费补助。
  在职、退休人员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包括起付线、乙类自理和自费费用)补助70%。
  第十条 大额医疗费补助。
  对在职、退休人员住院产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一)补助标准: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95%;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85%。
  (二)补助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为30万元。
  第十一条 用于支付在职、退休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

  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甲类病种补助95%;乙类病种、一次性门诊特殊疾病、慢性肝炎干扰素治疗及其它特殊疾病补助90%。(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见附件1)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个人承担医疗费补助。
  退休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进行累计,超出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建立供养亲属补充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住院(不含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结算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助50%,年度补助最高限额为3万